编号:2025第5000号
根据(2025)鄂0107执3457号,高杰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青2015000461 | 武汉地产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武汉市房屋初始登记证明 | 420107008003GB00001F00040064 | 青山区建十一路17号青山区老工业区安居工程(12村)二期(青康居)4栋1单元6层4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