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4967号
根据(2025)闽0304执恢586号,戴文君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1)武汉市武昌不动产证明第0004864号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6004007GB00003F00020258 | 武昌区三角路村水岸国际K7地块B栋/单元52层2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