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4956号
根据(2025)鄂0103执2994号之一,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东2015001533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 房屋他项权证 | 420112411006GB00003F00120059 | 东西湖区沿海赛洛城沿海赛洛城二期C3-2栋3单元5层01号 | 依据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协执通知书(2025)鄂0103执2994号之一解除抵押 |
| 2 | 鄂(2023)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16742号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1006GB00003F00120059 | 东西湖区沿海赛洛城沿海赛洛城二期C3-2栋3单元5层01号 | 依据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协执通知书(2025)鄂0103执2994号之一解除抵押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