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4861号
根据(2014)鄂通城协字第00181-10号,吴云娥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洪2014018652 | 武汉卓刀泉集团有限公司 | 商品房权属证明书 | 420111013010GB00018F00010289 | 洪山区雄楚大街357号华瑞大厦1栋A单元19层08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