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4860号
根据(2024)鄂0114破8,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3)武汉市蔡甸不动产证明第0010697号 | 杨芳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4002018GB10001F00050003 | 蔡甸区丛林村工业项目(汽车内饰生产)5号厂房栋/单元1层(2)发电机房及配电房号 | (2024)鄂0114破8 |
| 2 | 鄂(2023)武汉市蔡甸不动产证明第0010697号 | 杨芳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4002018GB10001F00070001 | 蔡甸区丛林村工业项目(汽车内饰生产)5号厂房栋/单元1层(2)发电机房及配电房号 | (2024)鄂0114破8 |
蔡甸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