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4835号
根据(2025)鄂0102执恢923号之二,潘恋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0)武汉市江岸不动产权第0006889号 | 武汉交发金炜置业有限公司 | 不动产权属证明 | 420102001003GB00010F00010736 | 江岸区黄浦大街237号金牛大厦2号楼1单元39层4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