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4810号
根据(2025)粤1971执恢1037号,李倩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武房权证经字第200967144号 | 郑小玲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14070008GB00201F00090005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滨湖社区51-3-101 | 协执过户转移登记至李倩(公民身份号码:420113199001081321)名下,产证作废。 |
| 2 | 武开国用(还2009)第6722号 | 郑小玲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14070008GB00201F00090005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滨湖社区51-3-101 | 协执过户转移登记至李倩(公民身份号码:420113199001081321)名下,产证作废。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