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4786号
根据(2025)鄂0105执恢496号之一、(2025)鄂0105执恢496号,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阳国用(商2014)第5182号 | 周秀坤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05013008GB00002F00230029 | 汉阳区江城大道388号金地城E-1栋10层2室 | |
| 2 | 阳2014003842 | 周秀坤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05013008GB00002F00230029 | 汉阳区江城大道388号金地城E-1栋10层2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