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4770号
根据(2025)鄂0104执恢540号、(2025)鄂0104执恢540号之一,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9)武汉市新洲不动产证明第0029003号 |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硚口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7101062GB00023F00040049 | 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九高田路9号华发●中城公园首府项目(居住用地)9栋1单元7层1号 |
武汉长江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2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