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4762号
根据(2020)鄂0923执796号之五、(2020)鄂0923执796号之六,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8)武汉市汉阳不动产权第0006901号 | 不动产权属证明 | 420105010013GB00305F00010008 | 汉阳区汉桥路101号汉桥村“城中村”改造开发K10地块(钰龙·旭辉半岛K10地块)1栋22层2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