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4741号
根据(2025)鄂0103执3512号之二,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0)武汉市汉阳不动产证明第0026618号 | 张娟娟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5015001GB00312F00010023 | 汉阳区四新北路319号上海府邸暨湖北国展中心广场二期B5地块7栋1单元3层2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