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4732号
根据(2025)鄂0102执恢1041号之一,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4)武汉市汉阳不动产证明第0020112号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5010016GB00008F00010106 | 汉阳区隆祥东街8号水墨甲秀·雅园3栋2单元13层1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