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4724号
根据(2025)鄂0112执恢202号,严利芳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东2015008120 | 张运芳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12411005GB00007F00120031 | 东西湖区三店中路鑫海花城12栋1单元1层1号 | 协执过户 买受人:严利芳 |
| 2 | 东国用(交2015)第02624号 | 张运芳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12411005GB00007F00120031 | 东西湖区三店中路鑫海花城12栋1单元1层1号 | 协执过户 买受人:严利芳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