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4722号
根据(2025)鄂0103执3507号之二、(2025)鄂0103执3507号,周胜辉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8)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037416号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2202003GB00023F00120409 | 江岸区健康街2号塔子湖组团I地块S3栋办公B单元8层(7)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