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4713号
根据(2025)鄂0106执恢313号之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4)武汉市江汉不动产权第0018807号 | 马庆 | 不动产权证书 | 420103003009GB00007F00030420 | 江汉区新华路456号菱角湖壹号办公楼栋/单元26层19号 | 解封并协执过户至买受人庾海翔(公民身份号码:422406197706090012)名下。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