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4710号
根据(2025)鄂0114执恢235号,裴霞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武房期蔡字第2016002192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 | 期房抵押证明 | 420114007020GB10004F00040062 | 蔡甸区蔡甸街新庙村武汉正阳大悦城6栋/单元18层2号 |
蔡甸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