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4684号
根据(2025)豫0307执恢137号之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6)武汉市江汉不动产权第0001445号 | 蔡鸿宝 | 不动产权证书 | 420103005007GB00008F00010002 | 江汉区万松小区5栋1单元1层3室 | 解封并协执过户至买受人徐付国(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700301549X名下)。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