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4670号
根据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文书号:(2024)鄂12执恢47号之二、(22024)鄂12执恢47号之一,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行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0)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040826号 | 湖北尚顺实业有限公司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2200019GB00002F00380001 | 江岸区后湖街金桥大道18号新地东方明珠18栋1层1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