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4661号
根据(2025)鄂0104执782号之三,(2025)鄂0104执782号,严松江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6)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038005号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1020004GB00002F00060168 | 洪山区双建村楚天都市沁园(K2地块)B6栋2单元28层2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