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4636号
根据(2024)粤1402执恢179号之一,罗海超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武开国用(商2016)第5466号 | 武汉华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14070009GB00303F00010092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立业路16号金鑫大厦1单元14层1室 | 协助过户转移登记至罗海超(公民身份证号码:441481199510165897)名下,产证作废。 |
| 2 | 武房权证市字第2016021977号 | 武汉华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14070009GB00303F00010092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立业路16号金鑫大厦1单元14层1室 | 协助过户转移登记至罗海超(公民身份证号码:441481199510165897)名下,产证作废。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