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4633号
根据(2020)鄂0923执798号,白勇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9)武汉市蔡甸不动产权第0024672号 | 武汉台正置业有限公司 | 不动产权属证明 | 420114070017GB10050F00020117 | 蔡甸区沌口小区工业区4号地台银城1栋1单元13层(4)号 | 根据法律文书号(2020)鄂0923执798号,对蔡甸区沌口小区工业区4号地台银城1栋1单元13层(4)号的房子强制执行至白勇名下,因未提供权属证明。 |
蔡甸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