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凡因保管不善,将洪山区厂前村友谊大道以北杨春湖景苑居住小区8栋2单元9层3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洪国用(2014私)第3121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武房权证洪字第2014001432号)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舒凡202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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