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4628号
根据(2025)鄂0106执恢366号之一,胡珩(代理人:王璇)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东2015006314 | 韩敏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12413002GB00010F00480033 | 东西湖区万科四季花城·西半岛右岛三区B栋2单元7层01室 | |
| 2 | 东国用(交2015)第01970号 | 韩敏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12413002GB00010F00480033 | 东西湖区万科四季花城·西半岛右岛三区B栋2单元7层01室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