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4627号
根据(2025)鄂0103执2065号之三,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8)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44252号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6006GB00002F00080052 | 东西湖区107国道南、二支沟西东建.金鼎湾08栋1单元06层1室 | 依据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协执通知书(2025)鄂0103执2065号之三解除抵押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