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4623号
根据(2025)鄂0103执恢5号之八,熊传文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5)武汉市江夏不动产证明第0012430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陂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5002002GB00224F00390001 | 江夏区庙山办事处江夏大道东武汉长岛E9栋-1-3层E9室 |
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