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4618号
根据(2025)鄂0103执3873号之一,(2025)鄂0103执3873号,(2023)粤0304执10625号,张力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8)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099211号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1002002GB00033F00020178 | 洪山区仁和路88号大洲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金科城K2一期)2栋1单元31层3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