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4579号
根据(2025)鄂0103执2996号之一、(2025)鄂0103执2996号之二,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9)武汉市新洲不动产证明第0039975号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7101061GB00012F00110070 | 新洲区阳逻开发区翔飞路12号新洲万达项目C1地块21栋2单元14层1号 |
武汉长江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