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4570号
根据(2025)鄂0103执4630号,黄磊磊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6)武汉市经开不动产权第0003232号 | 吴高峰,杨园园 | 不动产权证书 | 420114070007GB00234F00010006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7C地块阳光丽景小区2栋6单元1层1室 | 协助过户,转移登记至黄磊磊(公民身份证号码:420983198609164019)名下,作废产证。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