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4561号
根据(2025)鄂0111执4699号之一,蔡菁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洪2015017853 | 武汉万科新里程房地产有限公司 | 商品房权属证明书 | 420111015002GB00017F00010517 | 洪山区白沙五路1号万科金色城市16号地块1号办公楼栋1单元24层23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