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4555号
根据(2025)鄂0192执790号之四,胡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3)武汉市东开不动产证明第0026162号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区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5088007GB00002F00270007 |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学园路1号武汉万科城市花园南区(万科红郡)D29栋2单元2层02室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