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声明号2025第8251号


2025-12-02  来源:本站

  韩明军因保管不善,将江岸区新春村46号绿色新都118栋1层8室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岸国用(交2015)第3937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岸2015005988)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韩明军
202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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