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4523号
根据(2025)鄂0112执4470号之一、(2025)鄂0112执4470号,乐有健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青国用(商2009)第1172号 | 金晚玉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07004018GB00004F00010016 | 青山区和平大道1284号中银大厦10E号 | |
| 2 | 青2009007015 | 金晚玉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07004018GB00004F00010016 | 青山区和平大道1284号中银大厦10E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