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4522号
根据(2025)鄂0112执4470号之一、(2025)鄂0112执4470号,乐有健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1)武汉市青山不动产证明第0000227号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7004018GB00004F00010016 | 青山区和平大道1284号中银大厦10E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