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协助法院执行) 公示号2025第4515号


2025-12-02  来源:本站

编号:2025第4515号

  根据(2025)鄂0104执952号,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鄂(2023)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37247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区支行、彭阳 不动产登记证明 420112414002GB00094F00010002  东西湖区常青花园14区39栋1单元5-6层502室  依据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协执通知书(2025)鄂0104执952号解除抵押 
2 鄂(2022)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27344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区支行、彭阳 不动产登记证明 420112414002GB00094F00010002  东西湖区常青花园14区39栋1单元5-6层502室  依据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协执通知书(2025)鄂0104执952号解除抵押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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