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4515号
根据(2025)鄂0104执952号,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3)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37247号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区支行、彭阳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4002GB00094F00010002 | 东西湖区常青花园14区39栋1单元5-6层502室 | 依据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协执通知书(2025)鄂0104执952号解除抵押 |
| 2 | 鄂(2022)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27344号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区支行、彭阳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4002GB00094F00010002 | 东西湖区常青花园14区39栋1单元5-6层502室 | 依据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协执通知书(2025)鄂0104执952号解除抵押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