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4493号
根据(2025)鄂0104执2017号,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9)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40821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1005GB00017F00060003 | 东西湖区海景花园北区5组团506栋2单元102室 | 依据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协执通知书(2025)鄂0104执2017号解除抵押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