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4385号
根据(2025)鄂0191执恢503号,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9)武汉市江汉不动产证明第0015899号 |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沌口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3001003GB00078F00110102 | 江汉区常青路159号万科城-三期K栋35层03室 | 解押、解封并协执过户至胡友萍(公民身份号码:429005195803048309)名下。 |
| 2 | 鄂(2020)武汉市江汉不动产证明第0010686号 |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沌口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3001003GB00078F00110102 | 江汉区常青路159号万科城-三期K栋35层03室 | 解押、解封并协执过户至胡友萍(公民身份号码:429005195803048309)名下。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