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4348号
根据(2025)鄂0114执恢252号、(2025)鄂0114执恢252号之二,胡素秋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19)武汉市东开不动产证明第0034026号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5086011GB00027F00340107 |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333号武汉光谷朗诗城七期28栋17层01室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