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4334号
根据(2025)鄂 0103 执 3579 号之三,曹政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0)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734号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营业部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1002003GB00019F00020130 | 洪山区沙湖大道279号(福星惠誉 东湖城K2项目)2栋/单元20层4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