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4322号
根据(2025)鄂0103执2895号之二,林立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0)武汉市东开不动产证明第0015920号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5088001GB00013F00090048 |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两湖大道阳光海岸8栋2单元15-16层1502号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