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4320号
根据(2025)鄂0103执2503号之三,邹维洋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1)武汉市东开不动产证明第0081197号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1018016GB00011F00150001 |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茅店山路6号加州·香山美树13栋1单元4-5层02室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