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4300号
根据(2025)鄂0104执2590号之三、(2025)鄂0104执2590号,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0)武汉市汉阳不动产证明第0029875号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5016001GB00002F00010045 | 汉阳区马沧湖路380号丽水花园1栋2单元3层1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