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碧因保管不善,将洪山区文馨街108号大华·南湖·公园世家三期B14栋1单元3层2室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洪国用(2015私)第3378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洪2015005371)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卢碧2025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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