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4243号
根据(2025)鄂0115执恢223号、(2025)鄂0115执恢223号之一,刘珍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4)武汉市东开不动产权第0024750号 | 刘伙,吴思斯 | 不动产权证书 | 420111018016GB00001F00200021 |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三路10号清江山水3.3期73栋13层04号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