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4208号
根据(2025)鄂0192执5168号之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3)武汉市江夏不动产证明第0003473号 | 韩露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5002002GB00225F01000001 | 江夏区庙山办事处庙山办事处江夏大道保利海上五月花T-30栋1-3层4室 | |
| 2 | 鄂(2023)武汉市江夏不动产证明第0003473号 | 韩露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5002002GB00225F00580001 | 江夏区庙山办事处庙山办事处江夏大道保利海上五月花T-30栋1-3层4室 |
江夏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