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4196号
根据(2025)鄂0103执恢412号之一,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3)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25615号 |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正街支行、刘汉华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5003GB00021F00010004 | 东西湖区将军路街办事处金潭路以东、材保所以南、金银潭大道以北新型高效原油输送泵成套设备生产项目1号生产车间栋/单元1层4号 | 依据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协执通知书(2025)鄂0103执恢412号之一解除抵押 |
| 2 | 鄂(2023)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25806号 |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正街支行、刘汉华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5003GB00021F00010004 | 东西湖区将军路街办事处金潭路以东、材保所以南、金银潭大道以北新型高效原油输送泵成套设备生产项目1号生产车间栋/单元1层4号 | 依据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协执通知书(2025)鄂0103执恢412号之一解除抵押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