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4191号
根据(2025)鄂0191执恢537号,吴凯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0)武汉市汉南不动产权第0000313号 | 武汉景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不动产权证书 | 420113005001GB00006F00110066 | 汉南区纱帽街纱河北路以北,兴城大道以西江景湾住宅小区一期(春江堰二期)10栋二单元4层3号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