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4168号
根据(2025)粤0114执恢42号之二,何佳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昌200312038 | 詹东波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06011015GB00008F00010030 | 武昌区安顺花园D栋2单元6楼2号 | |
| 2 | 武昌国用(商2003)字第07220号 | 詹东波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06011015GB00008F00010030 | 武昌区安顺花园D栋2单元6楼2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1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