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声明号2025第7644号


2025-11-10  来源:本站

  裴敬忠因保管不善,将青山区长青路青山镇街石化村2门4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青国用(改2002)第24038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青200202442)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裴敬忠
202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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