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4140号
根据(2025)鄂0111执恢640号,胡婷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1)武汉市洪山不动产证明第0050494号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1002003GB00019F00220636 | 洪山区沙湖港北路150号(福星惠誉?东湖城K2项目)B2栋/单元10层46办公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