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4133号
根据(2025)鄂0114执1934号之二,陈东明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鄂(2023)武汉市汉南不动产证明第0013394号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区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3005009GB00005F00040043 | 汉南区纱帽街兴一路东庭·郡园住宅小区4栋1单元14层2室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1月7日
